典型文献
个人金融信息风险民事责任的实现
文献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起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性规范为侵权责任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但就金融企业这类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责任体系仍然难以实现个人金融信息损害赔偿的救济,需要引入风险民事责任,进一步完善现有民事责任体系.一方面,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中做出解释:将金融企业市场特许经营许可设定为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效力要件,将金融企业监管义务延伸至个人金融信息的民事责任认定之中.另一方面,可以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创新性的研究:在丰富具体人格权权利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金融消费者人格要素的赋权规范;明确金融企业行业管理的禁止性规则,课以金融企业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和信息风险评估义务;在通知公义务中构建默认付费或默认罚款等财产权保护模式.
文献关键词:
个人金融信息;风险民事责任;金融企业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许娟;黎浩田
作者机构: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许娟;黎浩田-.个人金融信息风险民事责任的实现)[J].江苏社会科学,2022(01):181-191
A类:
风险民事责任
B类:
个人金融信息,信息风险,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信息处理者义务,义务性规范,侵权责任,法律保障,金融企业,责任体系,难以实现,损害赔偿,救济,企业市场,特许经营,经营许可,可设,格式合同,要件,企业监管,监管义务,责任认定,具体人格权,金融消费者,人格要素,行业管理,禁止性,课以,信息安全管理,公义,默认,付费,认罚,罚款,财产权保护,保护模式
AB值:
0.29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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