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中标人弃标后招标人能否要求赔偿重新确定中标人产生的中标差价损失
文献摘要:
一、案例简介
招标人甲公司就某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第34.2.7条A款约定:若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由此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中标人还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等损失.乙公司参与了该项目投标并以2700万元价格中标,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后,乙公司以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为由,放弃中标项目.甲公司因此取消了乙公司的中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同时开展了二次招标工作.经过重新招标,甲公司确认丙公司为该工程项目新的中标人,中标价格为3000万元.招标人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中标人乙公司赔偿其重新招标产生的中标差价损失300万元.就乙公司是否应该向甲公司赔偿重新确定中标人产生的中标差价损失,双方产生了争议.
文献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郝利;张常睿
作者机构: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郝利;张常睿-.中标人弃标后招标人能否要求赔偿重新确定中标人产生的中标差价损失)[J].招标采购管理,2022(07):60-61
A类:
B类:
中标人,招标人,赔偿,差价,简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约定,不可抗力,部费,工期延误,项目投标,中标通知书,财务状况,追究其,违约责任,标价,法院,提起,起诉
AB值:
0.258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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