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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元宇宙下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
文献摘要:
人机协同的元宇宙中,人与科技机器融合形成新型创作主体——赛博人.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实质性贡献不仅来源于人,也来源于科技机器.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开放式立法模式,为非典型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提供了形式上的可行性.作为可版权性的实质要件,独创性标准具备内嵌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个性化印记等人格因素逐渐被祛魅,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赛博人"最低限度"创作的智力结果,并非保护创作意图和创作过程.在著作权法公共政策理念下,数字产品的独创性标准判断应由作者中心主义(主观标准)转向作品中心主义(客观标准).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与一般正义原则之间的平衡,法官面对非典型数字产品可版权性纠纷时,可遵循归入法、拆分法、过滤法的判定路径.
文献关键词:
赛博人;数字产品;开放式立法;作品中心主义;独创性;NFT
作者姓名:
李晓宇
作者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李晓宇-.元宇宙下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J].知识产权,2022(07):20-46
A类:
开放式立法,作品中心主义
B类:
元宇宙,赛博人,作数,数字产品,可版权性,人机协同,创作主体,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开放,立法模式,非典型,实质要件,独创性标准,标准具,内嵌,模糊性,印记,人格因素,祛魅,最低限,创作意图,创作过程,公共政策,政策理念,作者中心,主观标准,客观标准,现法,法的安定性,正义原则,法官,官面,归入,入法,拆分,过滤法,NFT
AB值:
0.36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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