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保护法益及其司法适用——以《野生动物解释》为视角
文献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该罪虽规定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之下,但其法益应定位为生物安全下的公共卫生安全而非生态安全下的生物多样性.在生物安全法益观导向下,本罪的犯罪对象应限于自然疫源性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应限制为"以公众食用为目的";"情节严重"应以"具有引发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作为实质性的判断标准,以避免"唯数额论"的误区.本罪与非法狩猎罪存在想象竞合,应在各自犯罪构成之内判断"事实情节较重",从一重罪处置;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想象竞合,需要结合入罪数额等因素对从一重罪做出具体判断.
文献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野生动物犯罪;疫源性动物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钱小平;李庆
作者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02;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徐州221116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钱小平;李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保护法益及其司法适用——以《野生动物解释》为视角)[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05):81-89
A类:
疫源性动物
B类:
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益,司法适用,刑法修正案,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全下,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法益,情节严重,病传,判断标准,唯数额论,罪与非,非法狩猎罪,想象竞合,犯罪构成,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得罪,入罪数额,野生动物犯罪
AB值:
0.292413
相似文献
机标中图分类号,由域田数据科技根据网络公开资料自动分析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