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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检察机关书记员的讯问主体资格省思——基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2条的分析
文献摘要:
检察机关书记员作为检察辅助人员仅能从事辅助业务,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2条将书记员作为讯问主体的规定有违《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立法精神,可能导致讯问程序的正当性受到质疑,迟滞案件侦查进程,司法责任也不能有效落实,也可能给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造成不良示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讯问主体必须是两名以上检察人员,除此之外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书记员在讯问中可以从事辅助性质的记录、录入、整理工作,但并非讯问主体.
文献关键词:
讯问主体;检察人员;书记员;司法解释
作者姓名:
郑永红;韩雪琪
作者机构:
甘肃政法大学公安分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引用格式:
[1]郑永红;韩雪琪-.检察机关书记员的讯问主体资格省思——基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2条的分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2(04):76-83
A类:
讯问主体,直接受理
B类:
检察机关,关书,书记员,主体资格,省思,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辅助人员,有违,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问程,正当性,迟滞,案件侦查,司法责任,有效落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名,检察人员,除此之外,办理,辅助性,录入,司法解释
AB值:
0.2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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