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地方组织法完善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规定的意义
文献摘要:
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同样"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相比2015年的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新地方组织法所列具体事项由原来的九项修改为十二项,其中"环境和资源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还多出了两项,分别为"城乡建设"和"社会保障",特别是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多出"项目"两个字.
文献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郑广永
作者机构:
北京联合大学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郑广永-.地方组织法完善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规定的意义)[J].人大研究,2022(09):13-16
A类:
B类:
地方组织法,地方人大,大行,决定权,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表决,人民政府,政府组织,第十一条,第三项,上地,定本,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第五十,五十条,第四项,定县,人大常委会,会同,资源保护,新地,所列,九项,十二项,多出
AB值:
0.22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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