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而为
文献摘要:
笔者认为,接受辞职不是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能,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而为.
依据选举法第二章相关规定,选举委员会是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换届划分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法定主持机构,依法履行选举工作职责.一般意义上来说,代表选出后,将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情况移送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使命结束.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具有接受当选代表辞职的权限.
文献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滕修福
作者机构: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滕修福-.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而为)[J].法治与社会,2022(07):35
A类:
选举人
B类:
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选举委员,资格审查,选举法,第二章,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民族乡,两级,换届,分选,选区,选民,人大代表,工作职责,当选,名单,移送,会审,法律规定,权限
AB值:
0.3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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