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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的定义与订入控制)评注
文献摘要:
《民法典》第496条两款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和订入控制.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包括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目的和未与对方协商.其中,拟定方不限于合同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则强调相对人只能表示同意与否,无法改变条款的内容.订入控制是在合同的一般订立规则之上,添加了格式条款使用人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就提示义务的对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解释为异常条款.提示方式的合理性要考虑提示的方法、时间和程度等,同时有必要区分纸质和网络载体.说明义务以相对方请求为前提.格式条款的订入需要相对方的同意,同意可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作出,但概括同意不能使未经提示、说明的条款成立.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或相对方没有同意时,格式条款未成立,不订入合同.
文献关键词:
格式条款;订入控制;提示义务;说明义务;未订入合同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殷秋实
作者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殷秋实-.《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的定义与订入控制)评注)[J].中国应用法学,2022(04):222-238
A类:
未订入合同
B类:
民法典,格式条款,订入控制,评注,两款,构成要件,拟定,重复使用,不限,当事人,调相,相对人,表示同意,订立,立规,说明义务,提示义务,利害关系,要区,纸质,网络载体,请求,明示,违反,反提
AB值:
0.3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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