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站-论文投稿智能助手
典型文献
《民法典》第145条评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文献摘要:
《民法典》第145条在适用范围上未区分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该条中的"纯获利益"是指只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带来法律上的利益,未使其承受法律上的不利益.中性行为应否比照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不可一概而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发病期间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有效.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表示既可以向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应享有追认权.在善意相对人已作出催告的情况下,应排除其撤销权.关于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文献关键词: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追认;法定代理人;善意相对人
作者姓名:
杨代雄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杨代雄-.《民法典》第145条评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J].中国应用法学,2022(03):224-238
A类:
B类:
民法典,评注,民事行为能力,力人,围上,分合,单方,该条,获利,不利益,性行为,应否,比照,一概而论,间歇性,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追认,善意相对人,催告,撤销权,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效力待定,证明责任
AB值:
0.210339
相似文献
机标中图分类号,由域田数据科技根据网络公开资料自动分析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