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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民法典担保人资格的解释论
文献摘要:
担保人资格的判断主要从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入手.自然人充当担保人不以代偿能力为前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担保人资格,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在其法定代理人为其利益代理设定担保时具有担保人资格.营利法人充当担保人应当遵循内部决议程序规则,相对人对此负有审查义务;越权担保之下,若相对人非为善意,担保合同的效果不归属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担保人资格依其性质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不具有担保人资格,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例外肯认以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公益设施以及其他非公益设施作为担保财产.非法人组织具有担保人资格,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作担保人时,视为自然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人分支机构的担保人资格视法人的具体类型而定,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的规定.
文献关键词:
担保人资格;公司担保;代表权限;法人分支机构
作者姓名:
高圣平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高圣平-.民法典担保人资格的解释论)[J].荆楚法学,2022(01):80-93
A类:
担保人资格,法人分支机构
B类:
民法典,解释论,民事主体,自然人,充当,不以,代偿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力人,法定代理人,决议,议程,程序规则,相对人,负有,审查义务,越权担保,善意,归属于,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人的担保,依其,一般而言,公益性,担保制度,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购置,非公,担保财产,非法人,个人独资,独资企业,有法,法人资格,专业服务,服务机构,合伙企业,提供担保,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体类,公司担保,代表权限
AB值:
0.26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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