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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法秩序统一原理下环境污染罪构成要件再阐释——以《民法典》第九条为底层伦理
文献摘要:
污染环境罪修改后接连出台司法解释,事实上反映了本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定罪标准的弱化.随着环境保护需求的日益升高,因规范上的需要,实践中产生了将部分并没有恶化环境质量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将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存在构成要件范围被规范解释得过于宽泛的问题.究其原因,立法层面上罪名设置不合理、"违反国家规定"等语词使用不准确,司法层面上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因实质化倾向造成的松动共同带来了定罪标准的松动.《民法典》第九条表明,绿色发展模式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底层伦理,而法秩序统一性能对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产生积极影响,在此基础上,应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界定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应当既是实害犯又是抽象危险犯,本罪的结果和罪量应当根据法益具体阐释,主观构成要件或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
文献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实害犯;抽象危险犯;故意犯罪
作者姓名:
端木玉芳
作者机构:
中共宜春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研室
引用格式:
[1]端木玉芳-.法秩序统一原理下环境污染罪构成要件再阐释——以《民法典》第九条为底层伦理)[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5):93-118
A类:
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
B类:
法秩序统一原理,构成要件,民法典,第九条,污染环境罪,接连,连出,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定罪,重污染,侵害法益,规范解释,宽泛,究其原因,罪名,违反国家规定,语词,实质化,松动,绿色发展模式,法秩序统一性,保护法益,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义法,实害犯,抽象危险犯,罪量,罪过形式,故意犯罪
AB值:
0.27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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