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妨害安全驾驶罪结果与行为的实质标准及危险犯类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照
文献摘要: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前罪中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后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存在较大难度.在刑法理论上,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归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存在争议."危及公共安全"意指和缓、可控且危险现实化的内容轻微的"一般公共危险",轻于"危害公共安全"所意指的具体公共危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对行为手段的限定,是指行为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短暂)脱离原本的正常行驶状态,轻于"其他危险方法"所要求达到的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失控的程度.形式上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危险结果,实质上要求现实性地存在结果危险的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概念本身存疑,且妨害安全驾驶罪也不符合"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特点.同时,毋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称为"准具体危险犯",因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本就包括危险程度较低的"一般危险"在内.
文献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危及公共安全;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夏朗
作者机构: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4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夏朗-.妨害安全驾驶罪结果与行为的实质标准及危险犯类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照)[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01):129-138
A类: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毋需
B类:
妨害安全驾驶罪,实质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实践,危及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刑法理论,具体危险犯,意指,和缓,现实化,轻于,行驶状态,所要,失控,上明,明文规定,构成要件,现实性,准抽象危险犯,存疑,构造特点,需将,危险程度
AB值:
0.138698
相似文献
机标中图分类号,由域田数据科技根据网络公开资料自动分析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